| 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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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26-10-20 点击次数: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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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增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保障效能,精准满足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推动西双版纳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人家庭(借款人及配偶,下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缴存人家庭在购房所在县(市)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2.缴存人家庭在全国范围内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商转公”贷款或“商转组”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执行上述标准。 四、住房套数查询。缴存人家庭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查询西双版纳州购房所在县(市)住房套数,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认定缴存人家庭名下住房套数。不查询全国范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 五、阶段性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到2027年6月30日止。
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10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