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西双版纳州涉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处理试行办法》的通告 |
(最后更新时间:2018-09-07 点击次数:1次) |
关于发布《西双版纳州涉住房公积金 失信行为处理试行办法》的通告
《西双版纳州涉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处理试行办法》经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通告。
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9月7日
《西双版纳州涉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处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效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等文件精神及“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现就涉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以下简称“失信行为”)的处理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管辖范围内的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或职工发生失信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 对失信行为的处理应当尊重事实,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第二章 失信行为范围 第四条 单位或个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业务时或办理后被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失信行为: (一)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时提供虚假劳动合同、医保、养老保险等材料的; (二)提供虚假个人身份证明、户口证明、关系证明等材料之一的; (三)提供虚假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未婚声明等)的; (四)提供虚假购房合同、自建房手续、二手房买卖协议、租赁合同、房屋权利证书、土地权利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完税凭证、购房备案材料、无房证明、抵押登记证明等材料之一的; (五)提供虚假鉴定报告、公证书、相关支付款票据等之一的; (六)提供虚假工资收入证明的; (七)提供虚假个人信用报告的; (八)虚假(非当事人本人)签名、留手印的; (九)提供其他虚假材料或涂改、伪造真实材料部分或全部内容的; (十)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还款情节严重的; (十一)通过其他欺骗手段,已获取资金的; (十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 (十三)其他失信行为。 第三章 失信行为的处理 第五条 中心应当建立《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涉住房公积金失信人员名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可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外公告。可就列入人员的违规违法事实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 经中心确定为失信行为的,应当给予惩戒,视情节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在已受理但尚未办理完结时发现失信行为的,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将其信息列入《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涉住房公积金失信人员名单》,惩戒期限为两年。自确定之日起两年内不予受理当事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其所在单位。 (二)对形成失信行为事实,已获得提取、贷款资金,但在限期内全部退款的,将当事人信息列入《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涉住房公积金失信人员名单》,惩戒期限为三年。自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受理当事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其所在单位。 (三)对形成失信行为事实,已获得提取、贷款资金,在限期内未全额退款的,将当事人信息列入《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涉住房公积金失信人员名单》,惩戒期限为五年,同时提交司法机关处理。自足额退款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受理当事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其所在单位。 (四)拒不履行法院涉住房公积金生效判决、裁定、调解的,将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信息列入《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涉住房公积金失信人员名单》,惩戒期限为五年。 惩戒期限是指列入至移出《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涉住房公积金失信人员名单》的起止时间。 (五)对单位或个人涉及伪造印章、证件、证明、合同、发票等违规违法行为的,报请相关机关处理。 第四章 失信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第七条 中心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循审慎真实原则,发现有第四条所述行为的,应当暂停办理其业务,并留存其提交的全部材料。 对达到失信行为的当事人应当启动失信行为认定程序。 第八条 中心有权依据相关事实材料认定失信行为,并做出惩戒决定。 第九条 中心认定为失信行为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失信决定告知书》,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条 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将《涉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决定告知书》对外公告,公告期限为30个自然日。 第十一条 对惩戒决定存在异议的,可在下达《涉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决定告知书》或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心书面提出复核申请,逾期视为没有异议。中心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复核期间不影响惩戒决定实施。 第五章 失信行为处理的终止 第十二条 当事人的复核申请经核实后,排除失信行为的,撤销相关惩戒决定。 第十三条 失信行为惩戒到期,当事人全额退回资金的,给予撤销失信行为人员登记信息。 第十四条 当事人退休、死亡或被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对其失信行为处理终止,在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的情况下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余额。 第六章 廉洁自律 第十五条 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协助单位或个人实施失信行为,侵害当事人或单位合法权益的,按党纪政纪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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