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
(最后更新时间:2024-07-29 点击次数:1次)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保障和住房消费,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西双版纳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以下简称“提取”)是指按规定将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部分或全部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取出的行为。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以按照本办法中规定的提取范围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确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执行的重要事项,并监督实施。 第五条 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州中心”)是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机构,负责执行管委会的各项决策及授权事项,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担住房公积金提取风险。其所属管理部按照授权负责其辖区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及具体业务的办理。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双版纳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职工符合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规定提取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应由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权益代理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应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三章 提取办理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采取柜台提取和网上提取两种方式申请办理。 第九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职工提供申请材料; (二)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的给予提取并出具提取业务凭证; (三)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的,州中心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条 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州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职工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二条 提取审核通过后,州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结算应用系统平台,将提取资金划转至职工本人银行账户,不得支付现金。 第四章 附 则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管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办法》(西住公积委发〔2012〕1号)同时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