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
|
(最后更新时间:2026-03-23 点击次数:1次)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保障和住房消费,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51353-2019)《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是指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业务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西双版纳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支付等相关业务的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离休、退休;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4.出境定居;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6.无房职工租房自住; 7.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规定的自住住房是指,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为提取人名下且对其拥有所有权或共有权的房屋。 职工符合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规定提取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三章 提取金额 第五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职工和产权共有人住房公积金,可在取得有效证明材料一年内提出,提取总额度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提取金额应减去装修有关费用。 购买自住住房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未达购房支出总额,未办理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购房贷款的,可继续提取,至累计提取金额达实际购房总额。 第六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可提取人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项目中的个人实际出资费用。 第七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实际支付购房首付款金额加住房贷款金额合计不超过购房总额。 第八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1.偿还住房贷款,累计提取金额不应超过住房贷款本息余额; 2.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因逾期产生的罚息。 第九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无房职工可同时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一个年度内提取金额累计不超过当年实际租房支出费用,且不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年度最高可提取金额。 第十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无房职工租房自住、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可提取至千元位;提取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提取金额可提取至万元位;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性偿还住房贷款,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贷款本息余额。 第四章 提取办理 第十一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证明材料中没有记载姓名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公证书的除外)。 第十二条 提取身份证明材料: 1.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2.委托其他人代办提取,须出具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3.取得《外国人永久居住证》可以《外国人永久居住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三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应提供材料: 1.购买新建商品自住住房,应提供一年内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 2.购买二手自住住房,应提供一年内二手房买卖交易合同(以房管部门备案合同为准)、契税或增值税发票、完成交易并过户的不动产权证书; 3.购买拍卖自住住房,应提供一年内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4.购买拆迁安置自住住房,应提供一年内拆迁产权调换协议或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拆迁安置补偿结算表;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应提供一年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施工合同、工程预决算书、付款凭证; 6.大修自住住房,应提供一年内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不动产权证书、施工合同、工程预决算书、付款凭证。 第十四条 纳入西双版纳州行政区域内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项目范围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名册、个人实际出资费用。 第十五条 职工购买的住房在12个月内发生过两次以上(含两次)交易过户记录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须持有该房屋产权满11个月起计算不超过1年内方能申请提取。 第十六条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应提供材料: 1.偿还本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取无需提供材料; 2.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取,应提供贷款合同、贷款余额凭证、上一年度至提取申请日已还款凭证,经柜面核实后方可办理。若提取人为共同借款人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3.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合同备案表、贷款合同、贷款余额凭证、上一年度至提取申请日已还款凭证(加盖业务章)。若提取人为共同借款人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偿还异地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合同备案表、贷款合同、贷款余额凭证、上一年度至提取申请日已还款凭证(加盖业务章),经柜面核实后方可办理。若提取人为共同借款人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第十七条 无房职工租房自住应提供材料: 1.职工租赁自住住房的,应提供租房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提取申请人和配偶无房证明、房屋租赁合同; 2.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提供租房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提取申请人和配偶无房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 第十八条 离休、退休提取,应提供职工离、退休批准文件或离、退休证。 第十九条 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应提供云南省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或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证; 第二十条 出国(境)定居提取,应提供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 第二十一条 调离本州并已在新工作地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提取,应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或调令、接收函,也可采取异地转移方式将账户存储余额转入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注销原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二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应提供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人与死者合法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职工的死亡证明书(户口注销证明)、经公证部门公证的遗嘱或公证部门出具的遗产分配公证书。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不含未结利息)以下不需出具委托公证书,由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权益代理人适用简化程序(无需提供遗产继承公证材料),到中心业务柜台签署承诺书后办理销户提取。 第二十三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向中心提出申请,同时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加盖印章的业务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提取条件的中心立即办理;对证明材料需要调查核实的,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提取资金划转至职工本人银行账户,不得支付现金。 第五章 提取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中心提取管理应接受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财政、审计、缴存单位和职工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符合提取规定并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材料。伪造、使用虚假证明材料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心按下列规定实施惩戒: (一)骗提行为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处理 通过虚假资料骗提住房公积金,尚未形成违法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事实的,将没收其提交的所有虚假材料,限期取消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 (二)骗提行为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处理 经检查发现利用虚假材料违法违规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采取以下措施: 1.责令其限期全额退回违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拒不退回的,将有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同时,无限期取消其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直至归还骗提的住房公积金。 2.将相关骗提行为通报行为人所在工作单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的,一律将其违法违纪事实以及相关线索上报纪委监委或单位纪检监察部门。 3.对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提供虚假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的中介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中心发现后,将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问题线索,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因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内外勾结,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的,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职工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中心不得拒绝。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3月23日起实施。原《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西住公积委发〔2023〕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