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最后更新时间:2024-07-29   点击次数:1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保障和住房消费,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51353-2019)《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是指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州中心”)对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业务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西双版纳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批准、支付等相关业务的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规定的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即职工及配偶拥有所有权的普通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拆迁安置房、自建房等,不包括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办公用房、别墅、商铺、车库、地下室以及其他非自住住房的构筑物。

职工符合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规定提取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应由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权益代理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应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三章  提取金额

第五条 依照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规定提取职工和产权共有人住房公积金,可在取得有效证明材料一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度不得超过购建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

第六条 依照偿还购房贷款本息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1.提取上年度还款本息,提取总额度不得超过上一个还款年度已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

2.一次性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提取总额度不得超过贷款余额本息总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

第七条 无房职工租房自住提取住房公积金,可同时提取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实际租房支出费用,且年度最高可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金额。

第八条 依照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无房职工租房自住、以及其他非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最多可以提取至千元位余额。

第四章  提取办理

第九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材料中没有记载提取申请人姓名,须再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取得《外国人永久居住证》可以《外国人永久居住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条  委托其他人代办提取,须出具提取人《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提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购房提取应提供材料: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应提供的材料:

1.购买新建商品自住住房,应提供一年内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

2.购买二手自住住房,应提供一年内二手房买卖交易合同(以房管所备案合同为准)、购房发票、完成交易并过户的不动产权证书;

3.购买拍卖自住住房,应提供一年内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购房款发票;

4.购买拆迁安置自住住房,应提供一年内拆迁产权调换协议或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拆迁安置补偿结算表;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应提供一年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施工合同、工程预决算书、付款凭证;

6.大修自住住房,应提供不动产权证书、一年内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费用发票、施工合同、工程预决算书、付款凭证;

第十二条  同一套住房在12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交易过户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须持有该房屋产权满11个月起计算不超过1年内方能申请提取。

第十三条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应提供的材料:

1)提取上年度商业银行购房贷款还款本息,应提供上一年度还款凭证(加盖银行业务章)、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合同;提取上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本息,以系统内还款明细为凭证。

2)办理按月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需与州中心签定《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冲还贷业务委托协议书》。

3)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一次性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提取人本人身份证、银行卡。

第十四条 职工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提取,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配偶、未成年子女在缴存地的无房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

第十五条 离休、退休提取,应提供职工离、退休批准文件或离、退休证。

第十六条 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应提供云南省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证。

第十七条 出国(境)定居提取,应提供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

第十八条 调离本州并已在新工作地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提取,应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或调令、接收函,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开户证明。也可采取账户异地转移方式将账户存储余额转入新工作地公积金中心的方式办理,并注销原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个人公积金账户。   

第十九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应提供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人与死者合法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职工的死亡证明书(户口注销证明)、经公证部门公证的遗嘱或公证部门出具的遗产分配公证书,或由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加盖行政公章确认的住房公积金分配协议书。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不含未结利息)以下不需出具委托公证书,由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权益代理人适用简化程序(无需提供遗产继承公证材料),到中心业务柜台签署承诺书后办理销户提取。

第二十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向州中心提出申请,持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州中心办理审批手续(提交的相关材料须加盖公章),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州中心立即审批。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州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提取审核通过后,州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结算应用系统平台,将提取资金划转至职工本人银行账户,不得支付现金。

第五章  提取监督

第二十三条 州中心提取管理应接受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财政、审计、缴存单位和职工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符合提取规定并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材料。伪造、使用虚假证明材料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州中心按下列规定实施惩戒:

(一)骗提行为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处理

通过虚假资料骗提住房公积金,尚未形成违法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事实的,将没收其提交的所有虚假材料,停止办理申请提取业务。

(二)骗提行为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处理

经稽核审计检查,发现利用虚假材料违法违规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采取以下措施:

1.责令其限期全额退回违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拒不退回的,将有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同时,无限期取消其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直至归还骗提的住房公积金。

2.将相关骗提行为通报行为人所在工作单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的,一律将其违法违纪事实以及相关线索上报西双版纳州纪委监委或单位纪检监察部门。

3.对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提供虚假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的中介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州中心发现后,将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问题线索,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因州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内外勾结,协助缴存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的,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职工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州中心不得拒绝。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5月4日起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

住房公积金提取常见问题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