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政策解读 |
(最后更新时间:2025-08-19 点击次数:1次) |
一、调整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支持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西双版纳州结合本地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进行优化调整。 二、调整前后对比 调整前:《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认房” 是以借款申请人(含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购房地、工作地所属房管、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套数查询结果(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无工作单位的提供户籍地查询结果)及书面承诺实际拥有的房产信息相结合进行认定。查询范围较广,涉及购房地、工作地及户籍地相关部门,手续相对繁琐。 调整后:《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认房” 仅以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人(包括购房人及配偶,共有人及配偶,下同)在西双版纳州购房所在县(市)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套数查询结果及书面承诺实际拥有的房产信息相结合进行认定。减少了工作地及户籍地相关查询,简化了认定流程。 三、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除遵循上述第三条中的基本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外,认定商转组贷款或商转公贷款住房套数时,还须综合考虑购房时间的先后顺序。购房时间在前的,认定为首套住房;购房时间在后的,认定为二套住房(备注:新建商品房购房时间以备案登记时间为准,二手房购房时间以不动产登记时间为准)。 五、调整意义 方便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减少查询部门和范围,缩短办理时间,提高贷款审批效率,让缴存人能更快获得公积金贷款支持,减轻购房资金压力。 精准支持住房需求:聚焦购房地房产情况,更精准地认定缴存人的住房套数,对于在购房地真正有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缴存人,给予更有力的公积金贷款支持 ,避免因工作地、户籍地房产情况影响在购房地的合理住房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