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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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26-03-23 点击次数: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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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保障和住房消费,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西双版纳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以下简称“提取”)是指按规定将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部分或全部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取出的行为。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以按照本办法中规定的提取范围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确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执行的重要事项,并监督实施。 第五条 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西双版纳州提取业务的管理机构,负责执行管委会的各项决策及授权事项,组织实施提取业务,承担提取风险。其所属管理部按照授权负责提取业务的办理。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双版纳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出境定居;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六)无房职工租房自住; (七)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 职工符合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规定提取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三章 提取办理 第八条 提取采取线下和线上两种提取方式申请办理。 线下提取:职工携带申请材料到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线上提取:职工登录“西双版纳公积金”微信公众号申请办理。 第九条 职工办理提取业务,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职工提供申请材料; (二)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的给予提取并出具提取业务凭证; (三)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的,州中心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条 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州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职工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二条 提取资金划转至职工本人银行账户,不得支付现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23日起施行。原《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西住公积委发〔202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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